文彪 发表于 2009-4-14 14:06

大家只是娱乐而已,所以没有必要这么认真的。图片很美,值得珍藏。没有去大连的,直接收藏行了。田草大师的辛苦付出,令人景仰;老人家的执着更令我敬仰!

赞成小李飞刀的看法.不必叫真.

JLZXIN 发表于 2009-4-14 15:19

原帖由 伍力和 于 2009-4-12 21:30 发表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是中国公民普通冬泳队员冬泳六年七十八岁.自愿冬泳愿为冬泳事业做些事.年青参军在部队干三十二年正团干部转业到地方兵器工业部东北物资管理处.六十岁退体.还要了解什么?
      请看冬泳委员会会员证
      说我不谈拥护.赞战.同意等话.这样话好听爰听.我们是法制国家必须按法律来办事.
             老人伍力和沈阳冬泳运动协会五里河队队员2009-4-12日晚21:28我要休息再见!

http://bbs.china-ws.org/attachment.php?aid=100212&k=050bb2d2611de21300d0683f08d1322b&t=1239693608&noupdate=yes

[ 本帖最后由 JLZXIN 于 2009-4-14 15:22 编辑 ]

老虎滩 发表于 2009-4-14 22:05

回复 56# 小李飞刀 的帖子

支持见解。我们都这把年龄啦,何必那么较真。真正记者证,就是政府盖了印,也不是我们这些人有资格拿的啦。在冬网里,只是大家快乐,还大家一个梦罢了。田草版主只是按大家的希望,付出辛苦,给大家一个快乐而已。
气大伤身,保重身体为好。

zcly 发表于 2009-4-15 05:54

原帖由 上海泳宣 于 2009-4-13 16:34 发表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引用:原帖由 伍力和 于 2009-4-13 13:33 发表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七十八岁老人脑带不够用.现在才搞明白"中国冬泳网记者证"不是田草老师个人想出的是"接组委会通知特别制作[中国冬泳网记者证]此证作为参加中国冬泳大型活动专用采访记者证使用"以上的话是田草老师的原话.组委会至少 ...
   伍力和老前辈的意见,有一定道理.针对目前市场上假记者证泛滥,国家对记者证的发放是一个严格的规定,但作为参加版主会议,发一个纪念品,也是可以的.通过大会统一制作一个证件,凭此自我介绍的证件,如顺便,到各地加入冬泳网的冬泳单位交流,也是可以的,当然即使没有此证,我想,各地冬泳也会热情接待来访的异地冬泳朋友.
根据老前辈的意见,建议是否另取一个证件名称.

[ 本帖最后由 zcly 于 2009-4-15 05:57 编辑 ]

sydw 发表于 2009-4-15 06:29

伍力和老前辈的意见,有一定道理.针对目前市场上假记者证泛滥,国家对记者证的发放是一个严格的规定,但作为参加版主会议,发一个纪念品,也是可以的.通过大会统一制作一个证件,凭此自我介绍的证件,如顺便,到各地加入冬泳网的冬泳单位交流,也是可以的,当然即使没有此证,我想,各地冬泳也会热情接待来访的异地冬泳朋友.
根据老前辈的意见,建议是否另取一个证件名称.

山水星 发表于 2009-4-15 07:47

原帖由 老虎滩 于 2009-4-14 22:05 发表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见解。我们都这把年龄啦,何必那么较真。真正记者证,就是政府盖了印,也不是我们这些人有资格拿的啦。在冬网里,只是大家快乐,还大家一个梦罢了。田草版主只是按大家的希望,付出辛苦,给大家一个快乐而已。
...
老虎滩版主说的好!我从小我就想当一名记者,现在都退休快十年了,终于可拿到冬泳网记者证,园了一个梦,真是快乐,感谢田草老师的工作.

黄河缘 发表于 2009-4-15 09:05

谢谢田草老师,辛苦了.

伍力和 发表于 2009-4-15 14:08

关于"记者证"(十二)

         有人问我:你这个老头累不累,管那么多干吗.你就同意赞成拥护太好啦我们有加冕记者!!!.我很累太累了这几天睡觉很晚.为"记者证"已经发了十一个帖子.我最近在网上查了一下各运动项都有自己网.如中国兰球网搞一个内部使用"中国兰球网记者证".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只少有几十个运动项目.这样搞起耒非正式"记者证"到处都有吗.
      征求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有三人:伍力和,上海泳宣,张磊是少数.绝大多数拥护.从少数服从多数耒说这个"记者证"就办成了.到会网友欢欢喜喜代在身上.是很光荣的事.
      大会马上就要开始二十五日结束"记者证"王刚义博士说:作为一个提案研讨一下,这样正式一些.以便操作.我想一定会通过.我请中国冬泳网李林主席总编法律博士等领导要认认真真想一想怎么办.
      你这个老头怎么这样独到.我是为了我们中国冬泳网的荣誉.为了中国冬泳网的发展!!!
         伍力和2009-4-15下午14:03

游击队000 发表于 2009-4-15 14:43

回复 1# 田草 的帖子

田草版主设计的记者证的确很漂亮!
    一点愚见:既然是冬泳运动和冬泳文化,如能在上面突出一下冰雪的概念是否更出彩?
    另外,记者证一说争论的不少,权衡一下,个人感觉冠名《采访证》较妥。不需任何相关部门审批。
                                                                                                   (个人看法,胡诌的,见谅!)


[ 本帖最后由 游击队000 于 2009-4-15 14:45 编辑 ]

伍力和 发表于 2009-4-15 21:30

关于"记者证"(十三)

"记者证"我已经发十三个帖子.有人问我你不累吗?我很累,太累了最近几天都睡的很晚.你就说赞成同意拥护.参加版主高高兴兴代上"记者证"不就大家都欢喜.这样多好啊.不同意有:伍力和,上海泳宣,张磊.是少数.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者证"就通过了.
      马上大会就要开始(21~25)按王刚义博士说:关于<<中国冬泳网记者证>>的问题作为一个提案研讨一下,这样应该正式一些.以便操作.我想一定会通过.散会后版主们代着"记者证"返回.
      最近上网有中国兰球网,排球网,足球网------------这些项目都是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如大家都办内部使用的"记者证"能这样做吗?
      有网友说:我们赞成同意不需领导政府耒批准.你说这话对吗?我们中国冬泳网不是独立王国,是有上级领导的直接领导是中国冬泳委员会再往上游泳中心到国家体育总局.
       "记者证"是非常严肃的事.学校办夏令营小记者活动那是经当地教育局批准.如果是体育活动由体育局批准只配带小记者条根本没有小记者证.
       第三届版主大会马上就要开幕啦.请李林主席,总偏,法律博士和各位版主认认真真的想一想"记者证"应该怎么办.
       你这个人怎么这样"独到"(网友说的我很高兴)我是一个独立的人.什事情都有独立见解.我希望我们的中国冬泳网发展强大为冬泳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田草老师我希望您有很多记者证在大会上给到会的版主看一看版主们为您高兴.可能没有经田草同意这样说无礼了.
             伍力和2009-4-15日晚21:26

毛大侠 发表于 2009-4-15 21:35



《采访证》名字好!作为冬泳网一员,大家都有采访宣传冬泳的权利,支持!为的都是宣传冬泳、游泳活动。田草老师辛苦了,伍老师也辛苦了!为了冬泳事业你们付出了很多心血,向前辈们学习!致敬了!

仙人掌 发表于 2009-4-16 10:03

什么人拥有,什么人能领到,有条件吗,是不是乱发的,人人有份。拿钱就可以买到。

zjhad 发表于 2009-4-16 16:46

我虽然不是什么专区,版主也不是,但我热爱冬泳,也喜欢上中国冬泳网,也能申请“冬网记者证”吗?:loveliness:

英英 发表于 2009-4-16 16:49

参会标志,
很好!

liuzhixiong 发表于 2009-4-17 15:27

原帖由 寒江搏浪 于 2009-4-14 08:19 发表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飞刀说得好:大家只是娱乐而已,所以没有必要这么认真的。
同意寒江搏浪的观点!: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武礼和 发表于 2009-4-17 17:13

参加会议的标志。
这个纪念品很好!

金龙鱼 发表于 2009-4-17 19:30

       田老师的制作,从美术角度来说,制作得很好,但要是看了以下的文章可能就会感到很惋惜,很遗憾了!不管是否实际制作我们都要真诚地道一声:谢谢你!!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8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条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 本帖最后由 金龙鱼 于 2009-4-17 19:38 编辑 ]

寒江搏浪 发表于 2009-4-18 07:34

谢谢田草老师设计了精彩的“记者证”、“代表证”!
谢谢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本溪专区版主金鹿老师为冬网创作的书法作品“中国冬泳网”。

金鹿老师、田草老师为冬网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为与会者留下了永久的纪念!

寒江搏浪 发表于 2009-4-18 07:36

http://v.so.ku6.com/nv/q%E8%B0%A2%E8%B0%A2%E4%BD%A0%E7%9A%84%E7%88%B1_vidi6_qzNtlN9RaG5_V
谢谢你的爱 歌曲视频网址

dyjzz 发表于 2009-4-19 06:39

原帖由 毛大侠 于 2009-4-15 21:35 发表 http://bbs.china-ws.org/images/common/back.gif


《采访证》名字好!作为冬泳网一员,大家都有采访宣传冬泳的权利,支持!为的都是宣传冬泳、游泳活动。田草老师辛苦了,伍老师也辛苦了!为了冬泳事业你们付出了很多心血,向前辈们学习!致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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