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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冬泳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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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专区签订《互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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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7-4-28 21:15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Annchen6652[/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水上游[/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很好!   增进各地泳友相互了解和友谊!

 

     赞同!

42#
发表于 2007-4-28 21:5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支持!
43#
发表于 2007-4-29 09:38 | 只看该作者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44#
发表于 2007-4-29 16:02 | 只看该作者

日照冬泳协会专区坚决支持,积极参与.已经签订发出!

    本人对鱼王和以鱼王为首的中国冬泳网智囊团能够正视来自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从善如流,不固执己见,不自以为是,勇于接受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的精神和作风,表示由衷的佩服与感谢!一个网站能够慎重积极地采纳合理化建议,除了对提建议者的尊重以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鱼王为首的一班人对中国冬泳网事业发展的高度负责精神。祝中国冬泳网繁荣昌盛!

(附总编辑的回信:浪里金身你好!鱼王让我转告您,您的建议非常好,非常及时,对您表示感谢!并根据您提出的意见,我在原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请您看一下,有什么不妥之处请及时告诉我,谢谢!) 

45#
发表于 2007-4-29 16:37 | 只看该作者

fficeffice" />《中国冬泳网》各俱乐部互访接待协议

中第二项第一款的前后修改变化:

原稿:二、接待方责任: 1、到访地组织见到来访组织申请帖后,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待,并跟贴发出邀请,一并确认费用标准,帮助商定旅游线路,以及对来访组织所能提供的其他帮助。 

现稿:

二、接待方责任:

1、到访地组织见到来访组织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接待条件利用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尽快做出回复,如同意对方来访,可一并确认费用标准,帮助商定旅游线路,以及对来访组织所能提供的其他帮助。如因故不便接受对方来访,必须在一周内告知来访组织。

 

 

 

 

 

46#
发表于 2007-4-29 17:14 | 只看该作者

    在签订协议之前,本人经再三琢磨,觉得接待方责任中的第一款应该做些修改。于是就向总编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当时本人提出的修改要点和理由如下:

       一是申请、回复及联络沟通,不能规定必须用发帖和跟帖的形式来联系。最好使用书面信函、短消息或者电话、短信、QQ等封闭而且双方都认为方便有利的联络方式;理由是作为内部工作联系信息沟通,为什么非得要一下子就捅到论坛里去呢?先个别联系,等联系成功,方案确定了以后,再在网上造势宣传不更好吗?去年曾经有几个专区就是因为工作上的一点小事,提前在论坛上引发争论和分歧,以至全国参与,影响到整个论坛的和谐与安定。这与一开始就在论坛上开展公开讨论不无关系,应该引以为戒。

     二是既然是来访组织发出“申请”,那么到访地组织应用回复或者答复,不能再反过来发“邀请”了。如果事前主动邀请是可以的。

    三是不能限制和干预到访地组织是否同意接访的自主选择,只须规定回复时间就可以了,这是对到访地组织的起码尊重。原稿中“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待,并跟贴发出邀请”。这就让到访地组织没有自主和选择的余地了,签订协议后等于将自己置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某地在网上向到访地组织发个访问申请,这个组织就只有答应的份了,如果因故不便接访,让所有登论坛的人都觉得到访地不给对方面子,还违反了自己预签的《中国冬泳网》互访接待协议,特别容易让弱势组织陷入尴尬局面。对双方都有负面影响。

    以上建议引起了鱼王的重视,并及时做了修改。目前修改后的这一条款就已经避免了以上问题的发生。建议各专区注意这一条款的修改和执行。

47#
发表于 2007-4-29 21:27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海螺号[/B] 发表: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48#
发表于 2007-4-30 12:29 | 只看该作者

已签字盖章,并传真过去,

照办

49#
发表于 2007-4-30 16:3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措施不错。
50#
发表于 2007-5-1 09:36 | 只看该作者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51#
发表于 2007-5-1 20:50 | 只看该作者
好啊!泳友来沈阳时需要让我帮忙我愿孝力.
52#
发表于 2007-5-1 22:33 | 只看该作者
武汉琴台专区坚决支持积极参与已经签订盖章马上发出
53#
发表于 2007-5-1 22:33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海里[/B] 发表: 好啊!泳友来沈阳时需要让我帮忙我愿效力.


[此帖子已被 江湖散人 在 2007-5-3 13:48:57 编辑过]
54#
发表于 2007-5-3 18:21 | 只看该作者
互访,增进冬泳人的情感,好事坚决拥护.
55#
发表于 2007-5-4 14:38 | 只看该作者
好事啊坚决拥护!
56#
发表于 2007-5-4 15:28 | 只看该作者
坚持AA制是加强互访的根本原则,AA不仅是经济上要AA,安全上也要AA。君子之交淡如水,互访之旅情如山。谁也不该企图在对方那里获得到什么好处,而应当抱着为对方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增加网友友谊的态度,搞好互访活动。
57#
发表于 2007-5-6 22:44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大度英雄[/B] 发表:

按协议要求,汇报领导。认真执行!

58#
发表于 2007-5-7 08:48 | 只看该作者

按协议要求,汇报领导。认真执行!

59#
发表于 2007-5-8 12:06 | 只看该作者
想得真周到
60#
发表于 2007-5-8 18:18 | 只看该作者
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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