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 发表于 2007-5-9 17:52

凡是不签协议的,不让发帖!~发帖处罚!~~~~~~一个帖子20000,要英镑,没有就用欧元。美元不要!~

海豹2007 发表于 2007-5-9 21:40

马上办理,上报执行。

想飞 发表于 2007-5-10 21:22

办!

喜欢游泳的鱼 发表于 2007-5-11 12:25

<FONT color=#ff0000 size=6><STRONG>我们江岸已经把协议传真过去了。</STRONG></FONT>

冬泳缘 发表于 2007-5-12 07:53

我们马上办理

马虎 发表于 2007-5-13 20:01

与家同行 发表于 2007-5-14 08:28

<FONT color=#121011 size=5><STRONG>已将《互访协议》传真,不知收到否。</STRONG></FONT>

国境线 发表于 2007-5-15 16:29

正在商讨办理中。

快乐老头 发表于 2007-5-16 21:18

原文由 辉哥 发表: &nbsp;<FONT color=#f70968 size=6>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FONT>

金鹿 发表于 2007-5-17 15:23

<FONT size=5>“申请内容注明1、往返行程日期。<FONT color=#187700> 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目前以每人每天85元为宜)。</FONT> ”<BR>建议食宿费用标准,不要定出框子,还是以双方协商为好,如果只能联系到每天50元食宿费用的,难道还非得85元吗,请琢。建议把这条改为:<FONT color=#ff0000>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根据来访方的要求和承受能力,以到访方实际的情况,双方协商为宜)。</FONT></FONT>

盘锦大米 发表于 2009-9-21 23:17

几年前的互访协议今天还有很大的意义。

江风 发表于 2009-9-26 19:08

说明该协议具有超前性,可行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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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各专区签订《互访协议》